在展开冗长的辩论之前,很有必要将漫画事件的来龙去脉重新进行梳理,因为绝大多数中国读者都是没有耐心来一篇篇读完海外媒体用英语写的分析评论的。
◆ 关于刊登漫画的背景 ◆
这次名声大噪的报纸名字叫做Jyllands-Posten,这是一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人报纸,其出版自由享受丹麦法律的保护。其观点偏向于保守,是该国的一份主流报纸。
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05年9月17日,丹麦的另一家报纸Politiken刊登了题目为 “Deep Fear of Criticism of Islam”。这篇文章谈及了作家Kåre Bluitgen最近遇到的麻烦:Bluitgen写了一部儿童读物,内容是介绍伊斯兰教和穆罕默德的生平,他需要一些关于穆罕默德的插图画,但是自己找的三个漫画家都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这个请求,理由是担心遭到伊斯兰极端分子的报复。去年的11月份,荷兰的著名电影人Theo van Gogh(荷兰画家梵高的亲戚)即因为自己的电影触怒了穆斯林而遭到残忍谋杀(关于这一系列事件,容我后文细表)。
2005年9月30日,Jyllands-Posten的文化版主编Flemming Rose针对性地约请40多位艺术家就穆罕穆德的形象问题进行座谈,发表了题为”The face of Muhammad”的文章,并召集本报社内12位漫画家进行集体创作,用一版的篇幅刊登了这12幅漫画。在文章中,Rose评论道:
The modern, secular society is rejected by some Muslims. They demand a special position, insisting on special consideration of their own religious feelings. It is incompatible with contemporary democracy and freedom of speech, where you must be ready to put up with insults, mockery and ridicule. It is certainly not always equally attractive and nice to look at, and it does not mean that religious feelings should be made fun of at any price, but that is less important in this context. […] we are on our way to a slippery slope where no-one can tell how the self-censorship will end. That is why Morgenavisen Jyllands-Posten has invited members of the Danish editorial cartoonists union to draw Muhammad as they see him. […]
[参考译文] 一些穆斯林抵制现代的世俗社会。他们要求取得特殊地位,坚持要求人们对他们的宗教感情进行特殊考虑。这是不相容于当代民主和言论论自由的,因为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你必须准备好容忍侮辱、嘲笑和讽刺。当然,这不是意味着宗教感情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遭到嘲弄,但是在目前的情境下,这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我们正走在一个湿滑的山坡上,没有人能告诉我们这种自我言论管制如何才能结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Morgenavisen Jyllands日报要邀请丹麦的社论漫画家一起来画出它们眼中的穆罕默德。
漫画刚一登出来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只有哥本哈根发生了为数几千人的和平抗议。但是到了11月份,一些欧洲报纸开始重新刊发这些漫画,表示支持这种言论自由的表达。于是冲突逐渐升级,并导致了诸多伊斯兰教国家的暴力抗议活动,其中包括携带武器游行、抵制欧洲商品、攻击基督徒定居点、焚烧叙利亚的丹麦大使馆等等。
所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漫画风波并不是一次跨文化交际中的“误会”,而是欧洲部分新闻出版人士和艺术家们有意识地联合起来,对那种自我言论审查制度 (self-censorship) 进行一次反击,对极端伊斯兰教徒动辄用死亡追杀令来威胁批评人士进行一次抗议,对民主法制下言论自由和宗教包容的尺度进行再一次检验。只有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更好的理解本次事件的性质。
◆ 关于伊斯兰的偶像崇拜禁忌 ◆
首先要廓清的一些误区是,Qur’ an中并没有明确禁止绘画,它只是不主张进行偶像崇拜(idolatry)。而在Hadith中,才出现了明确禁止用图画方式来表现圣人的规定(这些圣人不仅包括穆罕默德,也指耶稣和亚伯拉罕这样的先知)。
但是不同的穆斯林社群对于绘画作品 (pictorial representation) 的尺度是不同的。当年奥斯曼帝国的逊尼派穆斯林甚至公开支持过画家和漫画家进行创作。从中世纪到现在,不论是基督教社群和伊斯兰教社群,都有大量的关于穆罕默德的绘画作品流传至今。但是出于禁忌的考虑,有些作品中的穆罕默德都带着面纱或者脸部细节干脆省略。
所以,漫画事件所违逆的并非是“禁止用绘画形式表现先知”或者“禁止偶像崇拜”,而是其漫画本身的内容具有讽刺性,对穆罕默德表现了一种宗教亵渎。如果仔细研究这十二幅漫画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只有少数几幅是表现了穆罕默德本人,大部分只是普通的伊斯兰教题材漫画。其中最让穆斯林愤慨的有两张,一个是穆罕默德从云端对那些等着上天堂的烈士摆手,说“这里的处女已经不够用了”;另一张则是穆罕默德带着阿拉伯头巾,上面露出炸弹的导火索。前者显然是暗指那些原教旨主义者前赴后继,进行人肉炸弹袭击所信奉的宗教许诺:为安拉而战是上天堂的捷径,而且死后可以和不止一个的处女结婚。后者则干脆暗示了穆罕默德本人的狭隘教义和恐怖主义的天然联系,而穆罕默德本人又是全体穆斯林的代表,所以这更进一步指责了恐怖主义的根源。
必须承认,这是一种offensive sarcasm,这一点即使是漫画的始作俑者也不会否认,激起绝大多数穆斯林的反感和抗议也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但问题是:1)讽刺所折射的背景是否值得穆斯林社群进行反思?2)漫画制造者是否需要道歉或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 穆罕默德批评不得?◆
为了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第一个问题,我们不妨看看下面这些事实。
1989年印度裔英国作家出版了自己的第三部小说《撒旦诗篇》,因为其中提到了默罕穆德的生平并有不敬之处,于是被精神领袖霍梅尼判处死刑,遭到死亡追杀。虽然拉什迪已经澄清并道歉,但至今依然在保镖的陪同下,过着隐秘的生活来逃避恐怖威胁。随后几年,《撒旦诗篇》的日文译者Hitoshi Igarashi在其任教的校园被人用匕首捅死,《撒旦诗篇》的意大利文翻译Ettore Capriolo在米兰遭到暴打并被人用匕首捅死,《撒旦诗篇》的挪威出版商William Nygaard在奥斯陆家中遭到枪杀,重伤后侥幸获救,《撒旦诗篇》的土耳其语译者Aziz Nesin在一次抗议中,所住酒店遭到焚毁,37人罹难。
2002年,尼日尼亚的一家报纸因为在关于世界小姐选美比赛的社论中提到穆罕默德而引发骚乱,首都逾200人被杀。2004年11月2日,荷兰电影人Theo van Gogh因为一部有争议的电影submission被伊斯兰极端分子谋杀,当时他身中8枪,喉管被割开,胸口被插了两把匕首,其中一个还留有一份抗议纸条。
应该说,绝大多数穆斯林都是爱好和平的非暴力信徒。但是近半个世纪的中东冲突,和与此有关的流血事件,似乎给人们留下了这样一种印象:拒绝世俗化的穆斯林社群,比其它宗教的信仰者,更加容易选择极端的暴力方式来处理文化冲突。虽然跨文化交际中的基本准则是相互尊重,但是人们对穆斯林的偏见和歧视很多是其内部的狂热信仰者自身造成的。甚至从伊斯兰教国家内部也传来这种反思的声音。
在漫画事件愈演愈烈的时候,约旦的一家报纸Shihan刊登了编辑Jihad Momeni执笔的社论,其中问到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究竟是谁伤害伊斯兰教更多?是一个按照别人描述画出先知模样的外国人,还是一个绑着炸弹去安曼的平民婚礼上进行自杀式袭击的穆斯林?”(注:该作者立刻遭到了解职和逮捕,但随即又被释放。)欧洲的一些穆斯林也欢迎媒体刊登这些漫画,认为这样可以促进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并指出在阿拉伯国家的媒体上,公开发表诋毁丑化犹太人或以色列人的卡通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
为了进行比较,以证明我说“部分穆斯林,比其它宗教的信仰者,更加容易选择极端的暴力方式来处理文化冲突”并非妄言,我们可以看看基督教国家是如何处理“亵渎神灵”(blasphemy)的事件的。
据Brussels Journal的报道,在漫画事件出现后,一个年轻的穆斯林移民在布鲁塞尔公开散布一幅绘有圣玛丽裸露乳房的宣传画。虽然这一挑衅行为招来了部分天主教教徒的抗议,但至少他不用担心会被当街杀死。
1987年,美国的一个著名摄影家Andres Serrano展示了一幅题为“Piss Christ”的作品,其中把十字架浸泡在自己的尿液中。该艺术家接受联邦政府名下的基金会资助,虽然由美国议员对此表示了强烈愤怒,但此艺术家依然我行我素。
在丹麦,艺术家们经常就耶稣和其它宗教人物形象进行创作,其中不乏渎神的作品。比如1984年一个名叫Jens Jorgen Thorsen的丹麦艺术家就在火车站的墙壁上绘了一幅裸体耶稣,并赫然画出了耶稣勃起的阳具。1992年,同样是这个人,导演了一部电影,表现了耶稣性乱的一面。虽然这些极端做法招来了公众的抗议,但是他没有受到任何的法律指控和人身伤害。
尊重信仰自由的确是我们这个社会道德伦理不可或缺的一个基石,但这不意味着人们不可以对这个宗教的某些方面提出批评性的意见。当欧洲的艺术家和作家们有意识的躲避伊斯兰教题材的创作时,他们高举的政治正确背后其实并不是发自内心的对伊斯兰教的尊敬,而更多的是出于对《撒旦诗篇》作者和译者们的唇亡齿寒。如果仅仅因为一组漫画就被指责为“文化恐怖主义”,就要引来全体穆斯林社会的政治抗议,就要给作者或画家招来杀身之祸,那么这种以后对伊斯兰教的self-censorship就更多的是对暴力恫吓的妥协,而不是对相互尊重原则的接受。更何况,那些漫画中所讽刺的内容虽然会引来穆斯林的不快,但并非空穴来风地诽谤,很多批评都是刺中要害的,揭示了现代化的世俗世界中穆斯林社群日益边缘化的现实。
尊重是赢得的,不是乞讨来的,也不是恫吓来的。
◆ 谁在推行双重标准 ◆
在这场辩论中,双方常提到的一个词就是“双重标准”。KGB也提到,西方国家立法禁止散布同情纳粹、否认犹太人大屠杀的言论,美国也对种族言论有严格控制尺度。如果说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那为什么偏偏纵容这些亵渎伊斯兰教的漫画,却保护黑人和犹太人呢?这种argument非常有市场,中东的一家报纸更是以此为核心画出了一组漫画来反唇相讥。
在就言论自由的法律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之前,不妨先看看穆斯林社群内部有没有推行双重标准。在《时代》杂志的一篇报道中,援引了德国Die Welt报的编辑的话说,“我真不理解他们的小题大做。阿拉伯电视台经常播放斩首的电视录相,并上演一些关于犹太拉比的血腥仪式。我们这里看到的正是双重标准,而记者的职责就是要去揭露它们。”2004年法国禁止在学校佩带任何宗教标志物(如面纱),这引来了很多穆斯林人士的激烈反对,要求保护他们的宗教自由,但是当谈到目前恐怖组织网站上散布的对欧洲公民的死亡威胁时,法国一位穆斯林委员会的教徒则说,“He who sows the wind reaps a tempest”。1月30日,荷枪实弹的巴勒斯坦武装分子强行关闭了欧盟的办公室。2月4日,在抗议的最高潮,叙利亚的抗议人群焚烧了大马士革的大使馆。而目前的报道显示,叙利亚政府纵容了这次严重的暴力行动,而内政部部长引咎辞职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而伊朗报纸则将举办漫画比赛,来丑化犹太人大屠杀,以此来报复西方。
可见在部分伊斯兰教国家,它们自己就不懂得尊重别的宗教、民族和文化,甚至连政府高官都多次放话,说奥斯威辛是子虚乌有。而一旦别人稍微冒犯了他们的先知,就立刻用最野蛮的方法进行报复,而不是进行理性的辩论或者反思,这说明它们本身就是双重标准的推行者。
那么,这次欧洲和美国一些媒体转发散布讽刺穆罕默德的漫画,是不是证明西方在推行双重标准呢?我认为首先应该认识到多重价值观的存在。偏右的报纸刊登muslim-phobia 的言论不足为奇,偏左的报纸主张回避对伊斯兰教的批评也在情理之中。他们所推行的双重标准是其自身立场造成的偏见,你无法要求公民社会的所有新闻出版机构都站在绝对超然中立的角度来发言。
个别报纸的双重标准并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真正关键的反而是这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是体现出了反伊斯兰教的双重标准。KGB认为我谈法律问题是钻牛角尖,我并不这么看。
丹麦本国的刑法第140条明确规定了blasphemy这条罪。但是,上一次因此获罪的案件是发生在1938年。七十多年中,丹麦未用blasphemy控告过任何人,即使1922年被定罪的那人也随即被赦免。该国刑法的第266条B款则“prohibits expressions that threaten, deride or degrade on the grounds of race, colou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belief or sexual orientation”。但同样,从未有人因为发表冒犯宗教的言论而获罪。在2005年3月,奥地利作家Gerhard Haderer发表了一本羞辱诋毁耶稣的书“The Life of Jesus”,其中将耶稣描写成一个吸毒者。他在希腊接受了审判并因为blasphemy被判处六个月监禁,但随后刑期被撤销。美国的例子也有一些。除了上面提到的“Piss Jesus”之外,电影《耶稣最后的诱惑》也触犯了宗教人士的众怒。但是作者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在言论自由和冒犯宗教出现冲突的时候,即使那些定有blasphemy罪名的国家也对启动这一司法程序慎之又慎,即使定罪也全部不予执行。这说明在从启蒙运动时期就已经完成了政教分离的西方国家,更多的时候是用法律来捍卫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不是站在宗教卫道士一边。这种立场在当代民主国家是始终一贯的。如果表现耶稣性交的公映电影都不需要承担渎神的法律问责,凭什么就要将讽刺穆罕默德的漫画作家送上法庭?如果丹麦政府这么做了,这反而体现了双重标准。所以,面对丹麦国内伊斯兰教团体要求将用法律来审判漫画家的呼吁,丹麦的检查官坚定地予以拒绝,并中止了警察部门的调查,认定这家报社的做法不构成blasphemy,无需启动司法程序。
◆ 法律该保障什么样的言论自由 ◆
这不是一个因漫画事件而引发的新问题。实际上,言论自由的尺度早就成为了大家争论的焦点。著名的焚烧星条旗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最后站在了言论自由的一边,尽管焚烧国旗的确是像丑化默罕穆德一样“侮辱”并“伤害”了很多人。但法官认定,宪法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包括这种焚烧国旗的非言语行为,而由此对国家尊严的伤害不属于保护的范畴。但是,对于某些3K党极端分子焚烧十字架的做法则换来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种非言语行为虽然同样是焚烧,但是却冒犯了黑人,让他们联想起当年3K党臭名昭著的迫害史,所以予以禁止,不保护这种种族言论的自由。
因此,法律从来不是无原则的保护所有言论的自由,那么是不是只应该遵循KGB所说的“不伤害原则”呢?我觉得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因为法庭在认定“伤害及其程度”的时候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尤其是那些无法衡量的精神伤害。本期的布什又成为了The New Yoker的漫画主人公,这次他的SOTU遭到了美国民众的猛烈抨击,漫画家丑化他的方式是给他装上了驴的耳朵。这不是布什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成为公开的笑柄。会不会对他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肯定会有,但是否就应该起诉那个漫画家呢?肯定不会,至少在美国不会,因为公开的政治人物在传统上就应该容忍被嘲笑和谩骂。
一些人批评西方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虚伪的,因为这些豁免言论自由的法律只保护犹太人 (如德国的Holocaust denial) 和黑人 (如美国的Hate speech),但却对穆斯林所受的辱骂熟视无睹。这一点未免有失公允,因为西方国家的法律通常对于世俗事务(如种族伦理)和纯宗教事务做了严格的区分。犹太人屠杀和种族歧视等言论之所以需要限制,是因为它们属于世俗的领域;而用漫画的方式来讽刺宗教的先知,这是宗教领域的,它不能构成法律干预言论自由的基础。同样,那些威胁到国家安全、煽动暴乱、诽谤中伤或者纯粹的种族言论也无法以言论自由的名义得到保护。但即使法律干预了这些言论,请注意,按照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做法,他们通常是采取温和的容忍态度,并不会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除非这些言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这些道理,在政教分离、政治开明的民主国家都很容易讲通,也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但是一些极端的穆斯林在接受西方媒体采访的时候,只需要一句话就可以把我刚才长篇累牍关于言论自由适用领域的论述击得粉碎:“去你的什么狗屁西方民主,这些对我们穆斯林根本不管用,我们认的是Qur’an。”这自然就涉及到下一个问题:
◆ 神法的世俗效力和统治疆域 ◆
抱歉,我们再一次回到法律的问题,但这次要谈的是神法,对基督教来说那是《十戒》,对于伊斯兰教来说则是基于Qur’an和Hadith的教法(Sharia)。从启蒙运动中萌发出的言论自由不仅不见容于伊斯兰教,就连基督教也视之为忤逆。但连16世纪的亨利八世都敢违反《十戒》娶兄嫂,可见这些神法的效力早就已经丧失殆尽。但是对于伊斯兰教国家来说,这又是一码事。
Sharia对宗教和世俗领域的种种行为都进行了法律规定,比如众所周知的偷东西要砍手,女人犯了奸淫要被石头砸死,冒犯真主或者先知一旦确认则肯定是死刑,比如霍梅尼对拉什迪进行的缺席审判。但在现代以伊斯兰教为主体的国家,Sharia的效力和适用面是非常不同的,在那些世俗如埃及的国家里,偷东西肯定是不会被砍手的,而在伊朗、沙特和当年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Sharia就是一切的法律,宗教法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宗教警察可以当众鞭打行为不端的妇女。对于宗教法庭的判决,其认定的效力也很不一样,比如霍梅尼对拉什迪的死刑判决就遭到了英国穆斯林的反对,他们认为拉什迪应该接受英国世俗法庭的审判才对。
对于穆斯林们来说,所有的法律和生活最后都应该服从一个终极的原则,那就是更好的按照安拉和默罕穆德的教诲来生活,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不能亵渎真神。在这一套信仰价值体系下,那些漫画家或者拉什迪们无疑是该死的。但是如果完全无视时代的发展,死守那些已经过时的Sharia成规,这只会走入原教旨主义的死胡同。伊斯兰教社会内部早就已经有了改革的声音,其中自然也包括对Sharia的认定和使用。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穆斯林的神法并不适用于那些非伊斯兰教信徒。如果霍梅尼对于拉什迪的追杀令修改为“叛教罪”(apostasy)尚能自圆其说的话,对于丹麦那些有冒犯言论的外国人也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恫吓和报复,那实在是太霸道了。
◆ 谁应该道歉 ◆
庆幸的是,主流的伊斯兰宗教和政治领袖都还是保持了足够的清醒和冷静。虽然有十一国大使史无前例的公开抗议信,但大家还是都在谴责漫画事件的同时呼吁信徒保持克制,不要把仇恨渲泄到无辜的欧洲游客或领使馆工作人员身上。梵蒂冈教宗的声明也表达了同样的理性立场。
但是,要求丹麦或者其他欧洲国家政府道歉的要求是不合实际的,因为按照他们的政治信仰和价值体系,政府和媒体是相互独立的。政府不应当,也没必要去为独立的媒体发表的受言论自由保护的争议性漫画以国家的名义道歉。
那么应该道歉的显然是丹麦Jyllands-Posten报社,责任人应该是文化版的编辑Flemming Rose。这位编辑后来不无沮丧的对记者说,Jyllands-Posten报这次显然是失败了,因为他们低估了穆斯林世界的激烈反应。如果早知道会有焚烧大使馆、抵制欧洲商品、袭击基督徒定居点这样的极端事件,他们是不会去刊登这些有争议性的漫画的。而且,Rose预言在这一代人中不会再有西方媒体胆敢去刺激穆斯林的宗教感情,他们这些报纸人彻彻底底的认输了。现在,他和他手下漫画家的当务之急是,如何逃避Theo van Gogh一样的可怕下场。
而实际上,尽管也许有几分不情愿,但Jyllands-Posten报已经公开道歉。现在的问题是,在极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们的煽动下,在西方极右分子的应战下,已经没有人能代表穆斯林世界去接受这个道歉并平息后续风波。就像谚语所说,He who sows the wind reaps a tempest。东西方世界的文明对抗,依然无药可救,无处可逃。如果说这次漫画事件证明了什么,那恐怕就是证明了这种绝望和悲观吧。
附录KGB的回帖:
1. “伊斯兰国家”区分的错误
法国、德国等国都有伊斯兰社群。这件事本来就是通过欧洲媒体转载才升级的,因为涉及的人群越来越多。最后,漫画还被转载到了中东(约旦)。转载漫画的国家包括法国和德国。此两国是欧洲的穆斯林大国,法国有足足五百万的穆斯林。德国有大约百分之六到八的人口是土耳其人,基本是穆斯林。丹麦本身也有穆斯林社群(可以去了解像一下丹麦、荷兰这些国家的移民问题和近年来右翼的发展)。所以这个你家我家国内国外的区分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的:这些事情完全可以是所涉及到的欧洲国家的公民社会、政治共同体内部的问题,不是主权国家之间或者文明国家之间的问题。
2. 双重标准
在奥地利等很多欧洲国家,法律禁止任何人否认二战中犹太人的存在:否认的行为是一项刑事犯罪,而且对境内的外国人也适用。英国民间历史学家David Irving就因为这个问题被抓,面临坐劳。在法、德等国,禁止传播纳粹材料,美国的网站公司,如购物网站、搜索引擎,都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做了限制。一般的报纸也不会去发表侮辱耶酥的漫画,何况基督教还没有禁止绘制偶像的说法。这说明这些报纸都会考虑不要去搞public offence。这说明这些国家存在着双重标准。
3. 伦理问题与一国的法律
这个事情本来就不能局限在某国的法律:这首先是一个伦理和道德的问题,本来就是要质疑某种行为,或者法律,是否morally legitimate;其次,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特别是在当下的语境里。你谈的“合法”只是一个国家制定下来具体的法律,它未必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未必就是不能通过什么更高的伦理来批判或质疑的(按照你这个逻辑,国际社会有什么权利去谴责纳粹的纽伦堡法?国际社会有什么权利去谴责伊郎领导人的反犹反以言论?把你的逻辑引伸一下,就可以看出它的implication)。
也许欧洲国家的媒体根据本国的法律,确实有“权利”去发表这些东西,而这也不是没有问题的,还要加以探讨,即究竟这样的权利是否存在,是否尊重了他们自己国家的宪法,诸如此类,是会引起法律界、知识界、政界人士的兴趣的。而即使法律确实允许这样的行为,也不代表这样的法律就是正确的,更不妨碍本国内外的穆斯林社会在道义上对这种行为,乃至这种法律,进行谴责。再举个中国人比较容易联想的例子,日本右翼带着军国主义的动机去参拜靖国神社了,接着发表一堆伤害他国感情的言论,比如说否认南京大屠杀,否认慰安妇的存在,诸如此类。他们也完全符合“本国的法律”呀,他们也在实现他们自己国内的“言论自由”啊。你中国人和韩国人有什么“权利”对他们进行谴责呢?如果他们这样为自己辩护,不知道洛之秋和很多中国人会不会满意呢?我想大约是不会满意的。此时,洛之秋或很多中国人还会继续提出“jurisdiction”的“界限”在哪里这样的问题么?我想大约是不会的。如果我们能够理解这一点,那也应该不难理解穆斯林的感受。
如果中国人要对日本人说,你们要尊重其他民族的情感,或者说,言论自由也不应是无限的,那么请问,你提出这样的要求,所依赖的是什么?不知道依赖的是日本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都不是,而是一种伦理。通过这种伦理,我们对某种行为,或者状况,提出一种批评。
因此,在这里谈jurisdiction、谈“合法”,就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是钻牛角尖了。
4 “言论自由”当遵循不伤害原则
在绝大多数国家,言论自由都是有限制的,所谓的自由不应该建筑在给他人制造侮辱和伤害的基础上。你指着对方的鼻子,辱骂对方是王八蛋,要操娘,然后说这是言论自由,这就是胡扯。自由本身也得加上“不得伤害”的限制条款。
一个自由的、理性的世界里,人和人、群体和群体互相应该有基本的尊重和关照。否则不可能是真正自由、理性的。以自由的名义去剥夺他人的自由,或者去伤害他人,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