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会有这么好的宪法传统和这么好的宪法,是我一直在思索的问题。如果当年华盛顿同意登基加冕为“乔治一世”,汉密尔顿的联邦党人文集说的再天花乱坠也没有用。因此maniefest destiny尽管听上去有点肉麻,但是美国在大洋彼岸建造人间理想国的真诚是不容怀疑的。这一点不是我一个人这么认为,大家不信可以看看费孝通先生的《美国与美国人》。
制约与均衡在美国政治制度中与其说是一个思想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技术问题。立法、行政、司法每一块都能独立出来,同时还受到其中一方的有效制约。不是没有人试过来凭借小聪明,越过国父们精心设计的藩篱来提高国家管理的效率。尼克松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例子。当年他越过国会,秘密访华,签署建交公报,就足见其政治野心。
在美国的政治构架中,总统可以否决议会法案,议会又可以推翻否决,而最高法院还可以宣布法律违宪。但显然,法官不是国家权利的颠峰,因为首席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但是总统还不能推举嫡系,因为这个推荐要受到参院的通过才有效。除此以外,最高法官并没有特殊的投票权,因为还有其它八个副大法官。
所有这些,都写在美国宪法里。而不是象中国五年一改的宪法(中国大概是修宪频率最高的国家了吧?),非要与时俱进。美国宪法写成二百多年,基本上没什么改动。甚至连选举团制度这样饱受非议、暗藏危机的过时设计也被奇特的保留至今。
宪法随都可以模仿,有的国家不愿意,甚至无法模仿的联邦制度下的分权模型。美国的联邦制度问题很多,让人钦佩的是它有一个自我改善、自我清洗的机制。制宪会议上没有讨论种族平等的问题,没有讨论妇女投票权的问题。但是因为高等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所以使得宪法具有了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举个例子。尽管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将教育的权力教给州政府,但是当黑人学生和州教育委员会打官司时,高等法院就对州的教育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当Earl Warren大法官说“separate but equal has no place”的时候,宪法的解释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同样,在丁林提到的烧国旗的案子时,也是最高法院站出来说:焚烧星条旗同样属于权力法案中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但是当3K党烧十字架时,最高法院的解释就会说:这种烧法不属于受保护的言论自由。同样不被保护的言论自由还有在国会门口-集-会-游-行-的自由。因为在美国人看来,这会影响立法者的独立判断。
所以,草拟一部简单正确,堆满真理的宪法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在一个集权传统深重的国家建立起对宪法的敬畏(包括建立违宪审查这么一件基本的司法制度)。我不认为宪政是万金油,但是对于当下的中国,高喊宪政恐怕是唯一让官方可以接受的(尽管是不情愿的接受)的口号。那些宪政研究者会比纯粹以推翻执政党为目的的-民-运-分-子-更有可能争取到言说的权力和实践的可能。
